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全州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7 字体大小:

州发改能源〔2022〕311号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全州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州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管理(以下简称保护区第三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消除施工作业对电力设施形成安全隐患,杜绝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护区第三方施工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实施作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见。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

(一)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④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1千伏以下为1.0米;1-10千伏为1.5米;25千伏为3.0米;110千伏为4.0米;220千伏为5.0米;500千伏为8.5米。距建筑物的垂直安全距离:10千伏为3.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或者孤垂情况下,距树木、竹子的安全距离:0.4-10千伏,水平距离为2米,垂直距离为1.5米,35-110千伏,水平距离为3.5米,垂直距离为4.0米;220千伏,水平距离为4.0米,垂直距离为4.5米;500千伏,水平距离为7.0米,垂直距离为7.0米。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范围: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审批权限

属地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供电公司或产权单位统一受理、初审。

(一)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审批权限

属国网湘西供电公司直调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县市区国网供电分公司受理并报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审查《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安全保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属国网县市区供电分公司辖管的,县市区供电公司审查《方案》,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非国网湘西供电公司直管和县市区供电公司辖管的,产权单位审查《方案》,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线路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审批权限

①在110千伏(不含)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的县市区国网供电分公司受理并报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审查《方案》,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网供电分公司审查《方案》意见初审报州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②在110千伏(含)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的县市区供电公司或产权单位审查《方案》,属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保护区第三方施工报批程序

(一)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单位在建工程项目,须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属地供电公司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供发电企业、专变专线企业)提交《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申请》。

(二)第三方施工单位与供电公司或产权单位联合现场查看,初步确定施工方式、施工区域、施工要求等事项,随即第三方施工单位编制《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三)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需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评审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扣除的时间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第三方施工单位与供电公司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电力设施安全施工保护协议》。

(五)供电公司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书》《施工方案》《电力设施安全施工保护协议》,向第三方施工单位出具《同意<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复函》。

(六)第三方施工单位持《同意<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复函》《电力设施安全施工保护协议》《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到属地电力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行政许可。

(七)第三方施工单位将行政许可批文的复印件送供电公司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存档,并于开工前3日通知供电公司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安排专人对施工作业实行现场监管。

五、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审批提供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等证明项目合法性的文件;

(三)《同意<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复函》;

(四)《电力设施安全施工保护协议》;

(五)《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六、采取措施促进工作落实

(一)加强保护宣传。各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会同供电公司、发电企业等产权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作业实行行政许可的责任义务和法理依据,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思想认识。供电公司每半年向辖区内电力设施沿线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及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知识的宣传手册,增强全社会电力安全防范意识。

(二)全面实施审批。各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加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防范。供发电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合力促进保护措施落地见效。未获得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和勘察作业。各县市区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行政许可情况统计上报州发改委。

(三)严格监管执法。州发改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作业审批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采取常态化检查方式加强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施工作业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同时严格执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行为,对典型案例采取失信惩戒、通报等,促进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落实。

附件:1.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方案审查流程

2.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附件1、2.docx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