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2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发改委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30-03-02
  • 签署日期:2020-10-27
  • 登记日期:2020-10-27
  • 发文日期:2020-10-27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10-27 14: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关于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要求,对全州工程建设项目特定区域推行区域综合评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功能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前置性评估事项提前实施统一集中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     “申请后审批”改为“申请前服务”、“单体评估”改为“区域评估”,由企业申请后评审变为政府提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跑路”和费用负担、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第三条      区域评估成果涉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节能评估等6项与项目审批密切相关事项,及区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文物影响评估、区域重大工程气21候可行性论证等6项与项目审批一般不涉及的事项,共计12项。

第四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同步报行政审批部门,纳入州“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方便为相关项目业主提供查询和使用。

第五条  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根据《区域评估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系统操作指南》具体实施。对于进入该区域、不符合区域评价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第六条  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了新的行业技术规范,评估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具有审批权限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园区作为成果应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应遵循区域评估相关事项的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八条  强化信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所属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经批准的区域性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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