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3100570251215B | |
单位地址 |
湘西高新区武陵山大道18号金融中心B座19楼 | |
项目地址 |
吉首市桐油坪原州公安局刑侦大楼后 | |
法定代表人 |
刘娜 | |
身份证号码 |
4331221983******** |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3日申请“湘西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库房项目”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第2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896元/㎡标准之规定征收,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建筑面积复核表、总平面图等资料,建设内容包括生产用房、门卫室、配电间,总建筑面积1428.62平方米,无普通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71.431平方米。
二、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同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陆万肆仟零贰元壹角捌分(¥64002.18)。
三、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指定的湘西州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