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吉首大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300004448750868 | |
单位地址 |
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 |
项目地址 |
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黎奇升 | |
身份证号码 |
43310119641******** |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6日申请“吉首大学沙子坳校区16号栋学生公寓和东区学生食堂项目”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第2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896元/㎡标准之规定征收,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首大学沙子坳校区16号栋学生公寓和东区学生食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湘发改社会〔2024〕32号)、建筑面积复核表、总平面图等资料,项目位于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8605.11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930.2555平方米。
二、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930.2555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同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捌拾叁万叁仟伍佰零捌元玖角叁分(¥833508.93)。
三、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指定的湘西州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