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委内各科室、委属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25〕3号)要求,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改革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发展改革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节能监察 |
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州发改委资环科及节能监察机构 |
“十三五”以来通过省、市两级节能审查,并完成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
1.项目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2.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 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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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湖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2015〕806号)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管。省发改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第(十)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7号)“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
州发改委投资科及相关业务处室 |
属地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 |
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 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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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行政检查 |
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
州发展改革委投资科、项目中心 |
本级代建项目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5.工程建设日常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6.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7.项目移交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 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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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
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州发改委能源科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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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 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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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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