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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文件来了!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单独计量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13 字体大小:

湘西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文件来了!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单独计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工作要求,逐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近日,湘西州发改委和湘西州市监局联合行文印发《关于规范湘西州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通知》,主要包含5个方面内容:

  01

  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方式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一是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非居民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二是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02

  加快充电服务设施改造

  明确报装充电设施接电服务零收费,加快推动“转改直”降低充电服务企业成本,加快改造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直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按模板设置公示牌。

  03

  开展充电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价费分离、未明码标价、未落实电价政策的行为。

  04

  推动降低充电设施建设成本

  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允许投放广告、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以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05

  提升用电报装服务效率

  电力企业不受理居民个人申请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充电设施报装。全州范围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缩短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高压单电源、高压双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时间。

  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湘西自治州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通知

州发改价调〔2024〕300号

各县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湘西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各县市电力公司、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方式。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一是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加收充电电费。二是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加快充电服务设施改造。明确报装充电设施接电服务零收费,加快推动“转改直”降低充电服务企业成本,加快改造老旧小区的充电设施,逐步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直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按模板设置公示牌(详见附件1、附件2),明确充电电费、服务费收取标准,并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依法公示充电价格信息,自觉接受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三、开展充电收费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部门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价费分离、未明码标价、未落实电价政策的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和行政处罚。供电企业和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沟通,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推动降低充电设施建设成本。鼓励具备运营能力的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产权单位、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主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的充电设施,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降低充电服务费。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鼓励签订电动车充电服务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允许投放广告、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以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五、提升用电报装服务效率。企事业单位、第三方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建设的集中充电设施,报装时应提供用电主体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对于利用公共区域建设或无法提供物权证件的,可使用政府部门允许建设的证明材料替代);对于在居民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由物业统一管理的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的,需提供物业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无物业的由地方政府明确的管理单位出具)。电力企业不受理居民个人申请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充电设施报装,应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居民安全用电。全州范围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低压、10KV及以下高压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分别压减至4个、15个工作日以内。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高压单电源、高压双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合计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15个、25个工作日以内,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缩至28个、55个、55个工作日以内。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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