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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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
检查内容 (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1 |
节能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十三五”以来通过省、州两级节能审查,并完成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
1.项目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
9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 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州发改委资环科及节能监察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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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
9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 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州发改委能源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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