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改〔2013〕288号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制度》的 通 知 各县市发改局、湘西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本委各科室: 为了加强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工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9日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湘西州人民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政府招投标办) (二)责任人:承办人、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四)《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18号) (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 三、备案范围 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项目的招标文件。 四、备案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五、备案材料 工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报告; (二)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 (三)与招标文件有关的技术资料。 六、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拟备案的招标文件等有关备案申请材料报送州政府招投标办。 (二)州政府招投标办主任根据职责分工,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承办人核查有关资料。承办人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备案申请项目,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进行补正。 (三)材料齐全的,承办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同意备案的,报州政府招投标办主任审定。 (四)州政府招投标办主任审定同意后,承办人出具“湘西州人民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文件备案通知”,并加盖“湘西州人民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公章)”,通知备案申请单位。 (五)州政府招投标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委分管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 七、监督检查 (一)州政府招投标办主任及具体承办人按照职责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州政府招投标办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备案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备案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备案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备案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州政府招投标办集体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责任。 —————————————————————————————————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9日印发 ————————————————————————————————— |
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 2013年11月22日 11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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