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改赈[2005]3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发改局:
以工代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扶贫赈济政策,是国家对贫困地区农民实行救助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稳定贫困农村的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让贫困群众通过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而增加收入,是以工代赈扶贫的基本特征。管好以工代赈项目,用好以工代赈资金,是确保国家扶贫资金发挥良好效益的前提。州发改委于2003年出台的《湘西自治州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我州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有效规范。为加大以工代赈管理工作力度、提高扶贫效益,根据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工代赈项目安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以工代赈项目选择主要遵循的原则是:国家专项资金基本没有安排的、农民能够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密集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主要内容
1、农村人畜饮水;
2、小型水利工程及基本农田建设;
3、乡镇街道及村寨骨干人行道路建设;
4、小流域片区综合治理;
5、四级和四级以下的乡、村公路;
6、以工代赈扶贫创新项目和试验示范工程。
二、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一)年度计划的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向县(市)发改局提出项目申请及有关前期工作资料;
2、县(市)发改局初审合格后,编制出全县(市)年度计划,向州发改委申报;
3、州发改委根据州委、州政府当年的扶贫工作总体部署,在各县(市)申报计划的基础上确定全州总体计划,编制出全州年度计划向省发改委申报。
(二)年度计划的下达程序
1、州接到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后,按照省要求对部分项目进行计划分解,并报省核准同意后转下达给县(市);
2、县(市)根据州计划文件,将州计划转下达到项目单位,并组织好项目实施。
(三)年度计划申报的时间
1、县(市)向州申报年度计划的时间为:年度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申报;年度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本年度3月31日以前申报;
2、州主要领导5月31日以前的现场办公项目原则上列入本年度计划向上申报,5月31日以后的现场办公项目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向上申报。
(四)项目实施的管理
1、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实行“五制”管理原则。即:工程管理法人制、施工队伍确定招投标制、工程施工委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资金拨付财政报帐制。
2、组建项目法人
(1)组建项目法人的基本条件。单个工程当年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成立符合规范的项目法人;单个工程当年投资在30—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成立项目法人;单个工程当年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但必须有专门的领导班子负责管理。
(2)组建项目法人的基本要求。项目法人组建具体方案由县(市)发改局以工代赈办提出,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法人资格后方可运行。项目法人的财务人员、工程监理人员由县(市)以工代赈办、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决策委派,其各项开支费用在工程预算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3)工程项目指挥部不具备项目法人资格。
3、工程招标
(1)工程招标的基本要求。单个工程当年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标;单个工程当年投资在30—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要实行招标;单个工程当年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实行招标,但必须根据工程资金量的大小,参照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的拼盘资金项目,要根据以工代赈安排的资金量实行单独分段招标;无法实行单独分段招标的工程(如:桥梁),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其他资金先行到位后才能动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
(2)工程招标的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具体项目工程采用的招标方式,由州人民政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
(3)工程招标的程序。
①业主(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州或县(市)以工代赈办提交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申请报告;
②州或县(市)以工代赈办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项目设计及预算,优化设计方案;
③业主(项目法人)向州或县(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方式批准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前期工作材料待批;
④由业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
⑤与中标单位订立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开工
(1)招标项目工程开工的批准。工程招标完成后,要将相关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向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当年投资在30—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发改局批准开工;当年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发改委批准开工。
(2)非招标项目工程开工由县(市)发改局批准。单个工程当年投资在10—30万元的项目,必须选择2个以上的项目实施候选单位,由县(市)以工代赈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按规定议标,确定其中一个为项目实施单位。单个工程当年投资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以安排当地农民参与工程建设为主,由县(市)以工代赈办组织有关部门按以工代赈的相关要求确定项目施工负责人,农民投工的劳务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工资的一般水平。
5、州、县(市)以工代赈办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责
(1)审查项目业主资格;
(2)监督业主聘请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审查工程设计和预算,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设计和预算偏差;
(3)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确保其按程序合法运行。
6、工程验收的程序
(1)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向县(市)以工代赈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县(市)以工代赈办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及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3)验收小组对项目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完成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对工程资料的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进行评价;
(4)作出验收结论,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三、以工代赈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和进一步规范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财政报帐制管理制度
1、资金报帐。以工代赈资金分为两大块:
(1)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包括省财政配套资金)的报帐。这块资金是以工代赈资金的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1]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国债专项资金的报帐。这块资金的管理具有双重性质。既要纳入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管理,又要执行好国债资金报帐的有关规定。
2、报帐的环节
国家《财政报帐制管理办法》(财农[2001]93号)规定: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省、地(州)、县三级财政专户报帐管理,封闭运行。省、州、县三级财政专户是以工代赈资金报帐的三个环节,在三个专户之外报帐即为非封闭运行,因此,其他任何专户都不得充当以工代赈资金的报帐户。县(市)级财政专户是最基层的扶贫资金报帐专户,报帐后的资金应直接进入报帐人帐户。县市以工代赈管理部门要从严把关,协助资金管理部门确保以工代赈资金不搞专户外运行。
3、报帐票据
除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外,报帐票据必须是能够准确反映项目真实开支情况的原始凭证(发票),严禁“一票制”报帐,严禁大、小发票分存县乡两级。
(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及返还操作
按照国家规定,以工代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财政可以扣除工程投入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但竣工验收一年后,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将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报帐人(施工单位);如果在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为工程维修费用,不再退还给报帐人。在扣除和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过程中应坚持按以下规范操作。
1、扣除和返还必须手续齐全。扣除和返还质量保证金必须经过以工代赈办和财政局的相关人员共同签字后才能进行。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必须向被扣方开出正式收据。根据我州实际,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统一为国家投资的5%。
2、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建立专帐、不得挪作他用。由于扣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在工程完成、报帐完毕的情况下进行的,所扣除的保证金是报帐人的合法财产,只有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才用其作为对国家损失的赔偿,必须建立专帐管好。
3、在工程竣工两年后,仍无法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视同报帐人放弃所有权,将其退回扶贫专户,由县市以工代赈办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重新安排到项目。
(三)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利息的使用
1、国家财农字[2000]18号文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专户以工代赈资金产生的利息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作为地方配套资金使用。
2、以工代赈资金专户利息使用项目的报批程序
(1)县(市)发改局向州发改委提出利息使用项目申请报告;
(2)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备案后下达项目计划;
(3)县(市)发改局将项目计划转下达到项目单位后按规定实施。
3、搞好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利息清理和使用工作
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必须用于以工代赈扶贫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每年都要搞好以工代赈资金利息清理工作,按照上述项目申报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四、项目稽查、审计和监督
(一)项目稽查
州、县(市)发改部门担负着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和稽查的双重职责。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稽查力度,确保项目规范运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规范运作,尽量简化工作程序,切实搞好项目服务。
(二)项目审计
1、项目审计的方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
2、项目审计的重点: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较大工程。
(三)项目监督
要全面加强项目的行政、法律、舆论和群众监督工作。对于大型项目,要重点抓好招投标工作;对于小型项目,要特别加强群众监督,要试行和逐步推广小型工程项目大众媒体公示制度。
五、加强领导
(一)要重视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机构
州、县(市)以工代赈办是州、县(市)两级管理以工代赈工作的常设机构,由州、县(市)两级发改委(局)负责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管理。州人民政府以工代赈办是州发改委内设行政机构。县(市)要确保以工代赈办相应成为县(市)发改局内设行政机构,确保编制和人员,其经费要纳入县(市)财政预算。
(二)要高度重视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
1、国家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只有高度重视并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认真扎实,才能争取到更多的项目和资金。要特别加强项目申报前的可研论证、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投资预算,提高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和工程投资预算的准确性。
2、项目前期工作需要较多的财力支持,要将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年度财政预算。
3、以工代赈项目安排要规范管理,领导现场办公解决特殊困难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由所在县(市)以工代赈办核实具体情况,确定项目资金逐级申报。
(三)搞好部门配合
要做好以工代赈扶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搞好部门配合。以工代赈项目所涉及的可研、论证、设计、评审、勘察、检查、验收、审计等工作所需经费,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可在工程资金中开支外,均应在项目前期费中开支,不得占用项目工程资金;投资3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相关部门必须无偿提供有关服务,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收取任何费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没有规定的,按州发改委2003年所订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细则》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以工代赈 项目管理 意见
送: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