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08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发改委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2-18
- 签署日期:2021-02-18
- 登记日期:2021-02-18
- 发文日期:2021-02-18
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考试收费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三、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执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 |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 |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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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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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
每日每平方米 |
经批准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建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等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各市州、县(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 |
0.75 |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
|
县(市) |
0.5 |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实时造价 |
经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批准,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各市州、县(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
二 |
考试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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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试 |
考生 |
省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 |
见备注 |
收费标准由省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