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公告

关于州政协十三届第二次会议第21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8 字体大小:

关于州政协十三届第二次会议第216号提案的

孙红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办理 推进破产企业及时退出市场的建议》,经程序交办我委牵头商州中级人民法院、州税务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予以办理。贵建议收悉后,我委高度重视,明确负责领导、负责科室、负责专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一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破产案件税费多元化征收机制的建议

(一)关于“税务部门与法院加大府院联动,积极探索针对破产企业的税费征收多元机制”的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的通知》(湘税发〔2021〕54号)文件,州税务局与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明确了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负担问题,规范了协作业务范围、涉税费事项办理流程和职责,对“涉税调查协作,定向询价和税费测算,拍卖税费信息公开,拍卖税费缴纳,税(费)凭证及发票取得,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税申请受偿,涉税信息集中信息交换”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府院联动取得突破。在实践中,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事项办理取得了实际成效。2022年,保靖县税务局以司法拍卖涉税问题为突破口,加强与保靖县人民法院联动,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双方互留实现信息互通,县税务局定期发送欠税信息给法院,保障司法处置落实税收债权优先,法院及时发送拍卖信息给县税务局,明确将定向询价嵌入司法拍卖流程。目前,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沟通,进一步探索建立破产案件税费多元化征收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对于破产后采取实物分配的企业,可以参照对债权人的实物分配标准,进行实物缴税”的建议。当前我州税收实践中,存在相应以实物抵缴税款的情形,如保靖县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酉水金座”部分不动产经历两次流拍后,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债权人,同意按照第二次网拍流拍价格进行以物抵债,同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保靖瑞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流拍价格接受了等同于本次以物抵债过程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部分不动产,实现税收入库250万元。但是该案并未能直接以实物缴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鉴于该条款,以及“破产过程的审计、评估和拍卖等事务专业性较强,各地法院对相关专业从业机构,实行入册统一管理”的情况。税务部门认为,若将专业机构无法组织变现的财产,交由税务机关处置变现,不利于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不利于保障国家税收债权,不宜在破产案件中采用实物缴税的办法。

(三)关于“破产时对财产的评估价值折价缴纳破产企业所欠税费,税务部门给管理人出具完税证明,以便给债权人接收实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建议。破产企业依法缴纳税款,税务部门给管理人出具完税证明是应尽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明确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代开发票。因此,在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如果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管理人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四)关于“破产时对财产的评估价值折价缴纳破产企业所欠税费,税务部门给管理人出具完税证明,以便给债权人接收实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建议。税务部门认为,此建议有重要参考意义,将认真研究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认为,破产案件中的实物涉及多个债权人,不宜直接移交国资委或政府投资公司处理,但将创造条件探索此做法的可行性。

二、关于政府加大招商引资的建议。为有效解决破产企业资产处置难题,降低破产资产处置成本,提高债权回收率,州商务局积极与州法院对接,从我州现有破产企业中筛选一批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对外发布。过来通过招商引资妥善处理了秀兰花园项目、秀兰饭店项目、凤天酒店项目等。下一步,州商务局将继续好利用招商引资平台宣传、推介破产企业,将破产企业的资源重新配置到有潜力的企业中,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破产企业的重组和转型中,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工作效率,助力破产企业资产盘活、利用,加快市场出清,实现腾笼换鸟。

三、关于加大援助基金的投入的建议。当前,州本级财政每年都安排了法律援助经费,且逐年增加,2023年已安排法律援助及人民陪审员经费达到100万元,该经费可统筹用于破产援助。目前州内财政异常困难,州县两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都将处于紧平衡状态,对于将破产援助基金统筹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财政部门将按照党委、政府的决策,在条件成熟时,统筹研究考虑,并积极向上争取这方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破产清算援助制度,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和市场参与来共同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总的来说,红梅委员的建议为全州妥善处置破产案件,提高破产案件处理质效,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值得探索的工作路径,为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破产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方向。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府院联动,进一步吸纳建议中的宝贵内容,协调做好破产案件办理工作。

感谢红梅委员对全州破产案件处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湘西自治州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反馈表

签发领导:赵海峰

承办人员:张  铠

联系电话:19907437778(手机)、0743-8237623(办)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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