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1 字体大小:

州发改价费〔2022〕406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5号)精神,结合我州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我委对《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州发改价费〔2021〕503号文件同时废止。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各县市发改局要及时做好本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发布工作。

附件:《湘西自治州政府的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1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

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

方法

(方式)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0.4~0.5元,20.7~0.9元,31.14~1.48元,41.44~1.87元,51.59~1.92元,6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0.32~0.45元,20.71~0.81元,31.21~1.44元,41.36~1.89元,51.45~1.96元,6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渡口通行费

每车每次10~40元。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机场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50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交通服务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规〔2018951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吊车费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规〔2018951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五级和简易站5%。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补票手续费:主动补票:每张票0.5元;退票费:按票面金额10%~30%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3~1.1元。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6~2元。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月,国家和省级贫困县23.5/月,其他市县区24/月。

湘发改价费〔2019747

省发展改革委

广播电视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公共资源交易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5%~0.03%。公共资源交易中建设工程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50000元;公共资源交易中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19366

省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4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2.30/.日。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日医疗废物产生量30公斤以上的1000/月,20-30公斤(30)800/月,10-20公斤(20)600/月,5-10公斤(10)480/月,2-5公斤(5)240/月,2公斤以下的120/

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州发改价费[2020]144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其他废物处置费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3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8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9元。

湘发改价费〔2018658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说明:1.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2.本目录清单限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3.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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