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的通知
州发改环资〔2022〕147号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加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健全政策机制等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窗口提示。对《湖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湘发改环资〔2021〕968号,以下简称“两高”项目)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节能审查线上提示。项目单位在提出立项申请(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时,需同步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按要求填报是否属于“两高”行业、是否属于涉煤项目、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相关信息。各县市发改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要及时核实项目类别,建立“两高”项目台账,并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论证和节能审查各项工作。
二、强化项目论证。对“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之前,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对涉煤项目(符合国家、省统一规划布局的煤电、石化等重大项目和燃煤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项目除外)实行煤耗等量替代,对国家要求产能置换的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替代。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和涉煤项目,论证报告和替代方案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州发改委,经州发改委组织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并正式行文报省发改委审核;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的非涉煤项目,论证报告和替代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初审后正式行文报送州发改委组织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备案。对经论证不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和能源消费减量替代以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核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备案项目要撤销备案。
三、规范节能审查。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要求实施节能审查,对标行业先进水平,严格准入门槛。项目主要用能设备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能效,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先进值或行业标杆水平。加强对节能审查情况的监督评估,由市州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能评批复需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依规调整上收审批权限。
四、落实竣工验收。各县市发改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要将“两高”项目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及时跟踪调度项目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建设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确保能效利用水平、能耗和煤耗指标控制在批复范围内。竣工验收资料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需进行能耗、煤耗替代的项目,如替代方案未落实不得通过验收,项目不得投产。
五、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市发改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要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等政策规定,对新建、拟建、建成“两高”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建立工作清单,明确处置意见。对“两高”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首月10号之前向州发改委报送清单调整变化情况,重大调整变化情况随时反馈。
六、强化节能监察。各县市发改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以“两高”项目为重点,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对在建项目、存量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未履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就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电网企业不得继续供应电力,金融机构不得继续提供信贷支持,不得享受政策优惠和资金补助;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存量项目从严查处,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七、严肃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严查“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情况。建立常态化督促、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先督促提醒;对提醒后仍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工作约谈。对落实政策不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全州通报批评,提出问责建议。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